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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车辆保险时,至少应当注意下列主要事项: (l)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。一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。在车辆保险中,投保的农民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,被保险人一般应具备各种行为能力,只有这样,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才能独立的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他责任。二是对保险车辆必须拥有合法利益。根据《保证法》第11条规定,投保人对投保的车辆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,不具有利益的,保险合同无效; (2)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。根据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》第29条规定,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第一,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车号牌;第二,保险车辆必须经检验(包括年检)合格,即应当达到国际GB7258-8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要求; (3)办理保险时应当持有必要的有效证件或资料:①有关投保人的证件。投保人是农民个人的,应持有个人身份证;是农村单位的,具体办理人员应当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单位印章等;②有关车辆情况的证件和资料。当投保人不是车辆所有人时,投保人应当提供对车辆拥有非所有权的合法权益的证明文件,如车辆租赁中,承租人投保车辆保险时,应当提供车辆租赁合同(复印件);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车辆投保时,应当提供保管合同;再保险人对其承保的车辆投保时,应当提供原保险合同; (4)必须与保险人签订车辆保险合同。保险合同签订后,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凭证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证明; (5)委托他人代办保险的,投保人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授权书,受委托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代办有关保险事宜; (6)其他应注意的事项,如准备交纳保险费。 |